(一)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易把握
大多数特许经营合同都是特许人制定的格式合同,对于加盟商的义务约定较多,尤其是费用承担和合同期限约定非常明确,但对于特许人的义务,特别是特许人对加盟商的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部分,约定不详。一旦发生纠纷,特许人的义务只能通过法官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及行业惯例等对合同条款进行具体化解释来确定,司法实务中不易准确界定和把握。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或有瑕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例如“两店一年”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及备案制度等。如果不符合条件的特许人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如果没有如实进行信息披露或备案,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加盟商的诉讼能力有待加强
在黄浦区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加盟商无一例外地均为个人,与特许人相比,财力、经验、法律知识都比较欠缺。加盟商在加盟之初仅仅考虑商业利润问题,对于合同条款大多认识不足,一旦发生纠纷引发诉讼,往往不能准确诉求或抗辩,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需要法官适时加强诉讼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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