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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特许经营 →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指的“有关批准文件”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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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指的“有关批准文件”是指什么?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4 14:22:30 阅读次数: 253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具体是指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产品或教育、医疗、典当、视听节目网上传播等服务。经营上述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应当通过相关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取得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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