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央视曝光而卷入瘦肉精事件漩涡的双汇成为媒体与民众关注的热点。对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上海公司律师马律师表示,只有实行企业对风险管理的更加重视,企业才有可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里自由地舞蹈。双汇事件可以说从根本给了国内企业一个很好的警示,如果在不重视企业的风险管理,尤其是内部信用风险体系构建,哪么“危机门”事件的出现概率将会大大提高! 其实,无论是近期的双汇,还是更早时候的三鹿奶粉、蒙牛等,企业的风险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给很多企业带来了触动,企业的积累很难,要靠10年20年,但要摧毁很容易,一个严重的质量事件或者法律风险,媒体纷纷介入,就会令曾经的行业巨无霸土崩瓦解。 反思三鹿毒奶粉事件,我们不难发现,造成三鹿悲剧的,三聚氰胺只是个导火索,而事件背后的运营风险管理失控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一家百年老店的兴起并你能坚持贵在于其从构建地基的那一天开始就塑造了优秀的品质、道德规范,我国典型的老字号企业,很多就是从创业人开始就立下家规,其实他们的家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规范和制度,只是给自己的家人一个警示。 而今天,毫无疑问,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企业面临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大,所以逼迫中国企业开始认真的思考这个问题,如何控制风险? 近年以来,我国大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高层管理人员的注意力可能主要集中在如何避免个人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负面风险方面。作为公司,根据有关调查报告,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行业、组织形式、重大决策、重大财务、重要诉讼、知识产权、企业改制和上市方面。 1、行业:例如高科技企业,涉及许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而海外投资,重大法律风险基本上都是法律文件;许多老国企,可能面临环境污染集体诉讼、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2、组织形式:新《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后,上市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可能有被摘牌的风险,所有这些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产生毁灭性的消极影响。中航油的失控,就是组织形式缺陷的例子。 3、重大决策与重要采购和销售行为:重大决策忽略海外当地国家的法律环境,又如外国供货商破产、外国供货商违反或终止合同、因货物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延迟、额外费用等。同样,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产品的中国企业也面临着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风险,比如:呆帐、主要客户破产、潜在的反倾销措施、反垄断诉讼、产品责任诉讼、与经销商的争议等。 4、重大财务行为:例如偷漏税和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等。 5、知识产权:每个企业的战略不同,但核心生产力几乎都和知识产权密不可分,比如有关公司发展战略和客户资料、核心生产技术、品牌战略、网站宣传等等。已经发生的有我国大型企业在美国遭遇的“337条款诉讼”、维生素C的反垄断诉讼、跨国公司在外国对中国企业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等。 6、重大诉讼:逐渐增多的公益诉讼、群体性诉讼、小股东起诉、劳动争议纠纷包围缠绕公司发展;潜在的刑事诉讼,如反商业贿赂、重大安全事故、决策失误追究制日益出现;新闻曝光、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越来越迫使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和管理,行政家长式管理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
7、企业改制和上市: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 最新发布的《中国企业风险管理白皮书》显示,很多中国企业风险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许多管理者更加关注企业发展中面对的机会风险,也时时关注着外部政策、竞争和人才环境为企业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然而很多企业对于如何全方位评估和管理这些风险却知之甚少,能够将以创新性的思考为起点并把对危机的应对转变成一次又一次的机遇的所谓“风险智能型”企业更是凤毛麟角。 对比美洲和欧洲企业,中国企业对价值创造有关的风险更加重视。原因之一是中国企业发展迅速,各行业结构尚未稳定,企业对于新兴市场开拓、兼并收购等活动较为重视,在风险管理上偏向于“进攻性管理”,即较为重视机会风险。企业高管们的薪酬与价值创造更加息息相关,因此,在没有外在约束的情况下,他们的兴趣往往集中在市场份额、利润和竞争对手。很多企业的高管希望能够直观地了解风险管理的价值所在,但悖谬的是,通常只有在遇到大灾大难时,风险管理的价值才会显现。风险管理最大的挑战是人们不理解风险管理的益处,很多企业实施风险管理项目是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而不是真正认识到风险管理的好处而自发地进行。 参照国际经验,结合律师实践经验,北京公司法律顾问网李健立律师认为加强大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总顾问制度是非常有效的对策。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总设计师和协调人,至少可以发挥以下几点作用: 1、和公司有关部门一起确定和评估公司法律风险的具体范围和事项; 2、起草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文件; 3、建立执行防范和化解的职能人员和做法; 4、进行有效培训,使部门和员工理解并实施上述制度; 5、建立评估和审查考评制度。 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关键还是要提高总法律顾问的水平。总法律顾问对于企业重大决策涉及的法律事项,要敢于并善于提出正确的法律论证意见;对企业在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改制上市、自主创新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对公司负责。
——此文由上海公司律师(http://www.hao-lawyer.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ao-lawyer.net/showcourse.asp?id=2132),上海公司律师、上海浦东公司律师、上海公司法律咨询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公司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企业运营遇到危机时、或在为企业日常管理及业务往来经济纠纷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公司法专家热线:18221215288,公司法专家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