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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婚姻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1 18:08:05 阅读次数: 263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企业家个人婚姻关系往往伴随着复杂的财产关系,关键是公司股权、股权收益和公司财产如何界定问题。怎样确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处理财产以及处理好公司股权等,也是民营企业家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
    如果没有事先的婚前财产公证,婚前协议、婚后所得约定等法律文件,往往会使企业家的离婚问题成为一个复杂的难题,最后只能选择议价离婚、高价离婚,对个人或公司造成影响。
    案例参考:离婚分股份闹出连环官司[夫妻离婚了股份无法分]
    1989年,在南宁市一家银行工作的女青年何梅与刘劲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次年生下儿子刘健。2000年,刘劲与李林、张力出资成立东方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刘劲出资420万元,占84%的股份,成为东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劲开办公司后因业务繁忙,且应酬多,经常是半夜才回家,甚至有时夜不归宿。何梅怀疑丈夫有外遇,二人为此没少吵架,夫妻感情日益恶化。2005年12月,何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劲离婚,儿子由其抚养,分割刘劲在东方公司84%股份的一半等。
    开庭审理时,刘劲表示自己并无外遇,何梅无端猜疑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他同意离婚。对于何梅提出的分割他持有东方公司84%的股份的要求。刘劲则称为了清偿债务,他经东方公司同意,于2005年8月已经出让了拥有公司的30%股份给新增股东黄龙及原有股东李林和张力,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他目前只持有东方公司54%的股份,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与何梅分割。何梅认为,刘劲擅自转让拥有东方公司30%的股份,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予以撤销。何梅要求分得东方公司42%的股份权益,同时申请法院对东方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刘劲认为何梅此举侵犯了第三人的权益,东方公司也以“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为由,不同意审计评估。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劲拥有东方公司84%的股份,属于刘劲与何梅的夫妻共有财产,何梅作为东方公司股东的配偶,原则上与刘劲共同享有对股份的处分权和收益权。但刘劲转让股份的行为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章程相应进行了修改,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刘劲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何梅不能要求撤销。刘劲提出转让股份是为了偿还债务,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因此法院认定其转让30%股份所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加上刘劲目前持有54%的股份,刘劲与何梅均可要求分割或对价补偿。
    法院还认为,股份的价值是动态的,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与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股份价值有差别,由于东方公司拒绝审计评估资产,无法确定股份的价值,而且何梅与刘劲对分割股份的价格及份额不能协商一致,双方也没有提供其他股东对该部分股份如何处理的意见,故在涉及其他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股份分割不宜与离婚案件一起处理,建议何梅另行起诉。
    2006年6月,青秀区法院判决何梅与刘劲离婚,婚生儿子刘健由何梅抚养,刘劲每月支付600元生活,驳回了何梅要求分得42%股份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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