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 3、《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4、《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 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商合字[2005]114号)
办理程序:
(一)中央企业
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
(二)地方企业
在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令中规定的135个国家投资的地方企业由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批复同意后,报商务部(合作司)备案。 在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令中规定的135个国家之外投资的地方企业经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的内地地方企业,涉及间接上市和投资性业务的须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其余情况由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办理时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报送材料目录: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此文由上海公司律师(http://www.hao-lawyer.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ao-lawyer.net/showcourse.asp?id=2117),上海公司律师、上海浦东公司律师、上海公司法律咨询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公司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企业运营遇到危机时、或在为企业日常管理及业务往来经济纠纷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公司法专家热线:18221215288,公司法专家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