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公司法律师 连云港股权转让律师 连云港劳动法律师 连云港法律顾问律师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投资融资投资融资 →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1 17:15:44 阅读次数: 254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 
  3、《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4、《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 
  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商合字[2005]114号) 

办理程序:

  (一)中央企业

  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

  (二)地方企业

  在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令中规定的135个国家投资的地方企业由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批复同意后,报商务部(合作司)备案。
  在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令中规定的135个国家之外投资的地方企业经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的内地地方企业,涉及间接上市和投资性业务的须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其余情况由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办理时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报送材料目录: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此文由上海公司律师(http://www.hao-lawyer.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ao-lawyer.net/showcourse.asp?id=2117),上海公司律师上海浦东公司律师上海公司法律咨询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公司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传真号码:
021-5887 9636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企业运营遇到危机时、或在为企业日常管理及业务往来经济纠纷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公司法专家热线:18221215288公司法专家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核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办理程序
下一篇: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发放核准及备案办理程序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公司法律师 连云港股权转让律师 连云港劳动法律师 连云港法律顾问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公司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