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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出资合伙的有关规定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1 09:30:46 阅读次数: 277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网友咨询:以知识产权出资合伙的有关规定如何?

    上海浦东公司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设立有限合伙时,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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