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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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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1 09:21:31 阅读次数: 332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网友咨询: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浦东公司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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