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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慎用劳务派遣员工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18 22:21:09 阅读次数: 276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很多企业就非常热衷于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因为这样可以不用直接为这些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还可以随时让这些员工走人,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企业在看到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有这么多好处的同时,也的确应该利益与责任,利益与风险是并存的。上海公司律师就此谈几点看法。
    第一、使用劳务派遣员,用工单位的法律义务不减反加。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除应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还应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由此看来,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还是要承担很有责任的,也并不见得就节约了用人成本。那种简单认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除了付点钱就什么事都不用管的理解,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
    第二、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增加。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难理解,当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理应承担责任;当别人行为侵害他人权益,自己却要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大家就不好理解了。同理,对用工单位来说,自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责任自负,它自己可以控制。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务派遣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用工单位是绝对没办法控制的,然而用工单位却要与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法律风险之大,难以想像。所以,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看似降低了用工成本,但潜在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可忽视。
    第三、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也存在风险。近几年,由于劳务派遣市场火爆,劳务派遣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也是莨莠不齐的。面对鱼龙混杂的劳务派遣公司,哪家劳务派遣公司资质更好,哪家劳务派遣公司有更适合自己的员工,恐怕用工单位也是慧眼难识。如果选得好,运气;选不好,等待用工单位的可能就是付出了成本,员工却不能胜任岗位,甚至连带赔偿了劳务派遣员工有关费用后而无法向派遣单位追偿。这些可能也是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始料未及的。
    综上所述,上海浦东公司律师提醒,用工单位确实应当慎用劳务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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