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公司法律师 连云港股权转让律师 连云港劳动法律师 连云港法律顾问律师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合同法务合同法务 → 应该如何审查合同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应该如何审查合同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18 21:19:10 阅读次数: 291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应该如何审查合同
    关于我们应该如何审查合同,上海公司律师也谈谈自己的认识和想法。
    合同审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想做到无漏洞,我认为不能100%,但可以将风险化解或者有一个合理的处理管道。
    首先,我们应该审查合同的主体,也就是合同各方当事人,他们是不是有这个资格签订合同或者对方公司是否存在,或者自己公司是否具有某项资质等与主体和合同履行的标的物有关的事项之间是否匹配,从而正确评估双方的履约能力。
    其次,审查合同标的的风险转移时间、地点和转移的要素。标的的风险是任何一个合同中重要问题之一。我们审查的时候应该本着一个原则来判断风险的转移——风险承担者在接受风险的时候,出现风险的系数是最小的这样一个原则,不能只从自己有利的角度来考虑,因为风险是对方的时候,系数加大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所以应该是从风险最小的角度考虑问题。
    第三,审查合同价款支付的风险、时间、方式和地点等内容。支付价款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在审查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考察付款时间与标的物交付之间的关系有什么、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还是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存在,是一种什么关系的必然联系,应该怎么样建立必然联系等。在付款时间上,要明确其最好与风险的转移之间建立关系,也就是付款与风险转移伴随。这里的风险转移并非标的物的风险,还包括合同中的其他风险,如:保质保量等。
    第四,审查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风险,应该严格控制标的物质量风险。质量的标准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其质量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还是约定的详细标准等必须双方明确约定出来。有的合同中只有一个简单的“合格”标准,但什么是“合格”却没有一个约定。当然,很多标的物有合格证、有说明书等文件,但这些文件一定要是经过双方确认认可的文件,要作为合同附件来明确出来。而且,对于质量异议的时间、范围等内容也应该明确。很多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质量异议的时间,导致了对质量发生异议的时候双方没有一个合理的时间约定,从而造成双方争议不能协商。
    第五,审查合同标的物交付方式,其实这个问题与前面第二点提到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着密切关系,在审查该部分内容的时候应该一并审查。
    第六,审查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个问题其实很难去说清楚,只是我们掌握一个原则:权利义务对等。拥有权利的同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只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有义务而不赋予权利。
    第七,合同违约责任问题,在合同中几乎都会涉及到违约责任,如何去控制违约责任,如何去让违约责任的条款更加可行,更具有合理性,是我们审查的关键。我们不能因为是为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对违约责任只对自己有利或者约定对方承担巨额的违约责任,这些都是不可取的。应该了解到,合同的平衡性对于合同任何一方都是有利的。
    第八,合同的合法性永远是我们要注意的重点。合法性的内容庞大复杂,在审查的时候一定从交易的开始到交易的结束整个过程中来判断其每个过程是否都合法,如果不合法应该怎么样解决,如果合法了,应该注意什么。
    第九,合同文字语言表述的前后一致。很多人不注意这点,让合同在理解的时候产生很多不明白之处,中国也好外国也好,用语的前后一致性、语言表达的准确性都至关重要。其次语言表述的时候一定要从一个客观的角度入手,而不是只从一方当事人的角度入手去表达。比如:我们是甲方,在表述交货时间时这样说“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将货交付乙方指定的收货人”,这样的表述就存在问题了。这不是承诺的问题,而是双方约定的问题,所以,正确的应该是:甲方应按在××年×月×日按照双方约定将货物交付乙方指定的收货人。看似没有什么区别,但其所站的立场不一样,所做的合同也不会产生一方倒的问题存在。

    第十,合同附件、签字成立问题。尽量的将一些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不能约定进入,但其与合同履行有着重要关系的,应该作为合同附件。如在商场租赁合同中,往往一个商场还没有开业的时候就开始划分租赁了,商户都是根据图纸的标示来选择场地进行租赁,而我们很多时候并没有把图纸作为合同附件,导致了众多纠纷的产生。
    合同纠纷的产生,违背诚信是一方面,但更多的时候是因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约定的分歧而产生的。在我们的交易中,任何一个当事人都不愿意去惹纠纷,这是一个永恒不变的心态。但正是因为我们在制定合同过程中,没有让双方充分理解合同约定条款的意义所在,或者做了约定导致双方对其意思理解的分歧,从而让误会产生,所以,合同的审查中我们一定要做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存在。

 

 

——此文由上海公司律师(http://www.hao-lawyer.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ao-lawyer.net/showart.asp?id=1964),上海公司律师上海浦东公司律师上海公司法律咨询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公司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传真号码:
021-5887 9636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企业运营遇到危机时、或在为企业日常管理及业务往来经济纠纷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公司法专家热线:18221215288公司法专家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合同变更需要注意的问题
下一篇:签订合同八项注意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公司法律师 连云港股权转让律师 连云港劳动法律师 连云港法律顾问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公司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