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公司法律师 连云港股权转让律师 连云港劳动法律师 连云港法律顾问律师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股票证券股票证券 →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应如何计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应如何计算?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18 20:41:15 阅读次数: 287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网友咨询: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应如何计算?

    上海浦东公司律师解答:

    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规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当年新增股票: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4、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规则》规定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即应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此文由上海公司律师(http://www.hao-lawyer.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ao-lawyer.net/showart.asp?id=1954),上海公司律师上海浦东公司律师上海公司法律咨询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公司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传真号码:
021-5887 9636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企业运营遇到危机时、或在为企业日常管理及业务往来经济纠纷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公司法专家热线:18221215288公司法专家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主要是做了哪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下一篇: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除了任期内减持比例、短线交易和交易窗口期的限制外,其他转让股票受限的情形有那些?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公司法律师 连云港股权转让律师 连云港劳动法律师 连云港法律顾问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公司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